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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调解婚姻纠纷 不睦夫妻善始善终

近日,醴陵市人民法院茶山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,在法庭的调解下,原、被告自愿达成了离婚协议。

原告姚某和被告易某2009年7月5日经人介绍相识,同年12月16日在醴陵市民政局登记结婚,2010年4月8日生育一女。婚后由于缺乏沟通,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,原告生育女儿后便长期在娘家生活,处于实质分居状态,故原告向法院起诉,要求与被告离婚。庭审中,主审法官综合考虑双方感情现状、离婚理由等情况,组织双方进行调解,双方最终和平分手。

然而在案件已告完结的时候,当事人再次为小孩的抚养关系及交付产生矛盾,根据调解协议,小孩应由男方抚养,但小孩现居住于女方娘家,且女方坚持由男方亲自去接小孩,男方则表示害怕会遭到阻拦,双方争执不下。庭长了解到此情况后,当即决定亲自驾车与双方一同去接小孩。在接出小孩的一刻,事实证明,血浓于水,父母离婚并不会隔断与子女的亲情,分别场面平静感人,当事人也相约以后共同为小孩庆祝生日等事宜,案件最终得到完美解决。

司法调解最终目的是达到案结事了,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应摆在第一位,善始善终,此案顺利解决,受到当地群众好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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