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晃县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四项机制
新晃县地处湘黔边界,历来是矛盾纠纷高发区,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,各种利益格局多元化,矛盾纠纷更为复杂化。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四项机制,夯实人民调解维稳第一道防线,是维护社会稳定,推动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。 一是健全责任机制。紧紧围绕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目标,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要求,强化责任、作为意识,明确各级各单位化解矛盾纠纷第一责任人,明确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领导小组责任和义务,完善责任追究制度,按照简易矛盾矛盾不出组,一般矛盾不出村,较大矛盾不出乡镇,重大疑难矛盾不出县的要求,解决好群众关心、社会关注的热点、难点问题,维护社会稳定。 二是健全联动机制。运用“三调联动”工作机制,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、司法调解、行政调解对接工作,建立县主要领导为总指挥,司法、公安、法院、农业、劳动、国土、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的矛盾纠纷排调小组,打破司法行政唱独角戏格局,深入农村、社区、学校、企事业单位开展联动大排查、大调处,化解了一批历史积案、重大疑难矛盾纠纷。还加强同接边地区调解组织的联系,仅2008年上半年,双边传递信息82次,业务交流36次,联合化解三跨纠纷3起,最大限度地增加稳定因素。 三是健全运作机制。建立例会制度,每月组织村调委会主任召开一次工作例会。建立预防机制,坚持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,建立信息、排查、回访等预防机制,变事后处理为事前化解,变被动调处为主动预防,成立流动调解庭,组织调解员和法官在群众家门口现场办案,依法调解,达到调解一案,教育一片的效果。实行包案调处机制,将每起纠纷具体落实到每个调委会和调解员身上,做到“四定、三包”即定责任领导、定责任单位、定责任人、定办结时限、包调处、包跟踪、包反馈。建立报告制度。各级各部门调解组织将本部门本单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、纠纷特点、动向和规律每月逐级向上报告一次,牢牢把住排调主动权。 四是健全保障机制。强化基层设施建设,认真贯彻落实中央“两所一庭”建设精神,争取县财政配套资金28万元,新建12栋司法所办公楼(其中8个新建司法所已投入使用,4个正在紧锣紧鼓地筹备实施中),方家屯、兴隆等部分司法所在乡镇党委、政府支持下,配备了电脑、电话等现代化办公设备,23个建制司法所做到“六统一”,即有统一的牌子、印章、台帐、例会记录、调解记录、纠纷登记薄。狠抓素质培训。采取集中培训、分级培训、重点培训,个别培训的方法,培训调解员2700多人次,增强了他们运用政策、法律调解处置矛盾纠纷的能力。加强经费保障。按湘财行[2007]32号文件精神要求,积极争取县委、政府和政法委领导重视和支持,在3月县委常委会议上,作出局机关以人平1万元下拨到司法局,司法所按乡镇其他干部职工标准3000元,作为统筹经费下拨到乡镇的决定,初步解决司法行政工作公用经费保障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