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经安乡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,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。被告人宋某犯故意伤害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缓刑一年。
经依法审查:2010年7月15日,宋某等六人在本县深柳镇香港商业步行街新岛网吧附近,见被害人施某等人经过便无故拦截,持木棒殴打。随后,宋某等人将三名被害人带至步行街街头的河堤上,以三人曾欺负其弟弟为名,持木棒、树枝、皮带等继续对三人实施殴打,并采取烧头发、让对方头脚撑地、相互打耳光等方式虐待。殴打过程持续近两个小时,直至公安民警赶至现场。经司法医学鉴定,被害人施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,右耳鼓膜穿孔,右耳神经性聋,构成重伤、八级伤残,另二名被害人系轻微伤。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宋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,致一人重伤、二人轻微伤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,适用法律正确。被告人犯罪时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,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,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,可酌情从轻处罚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