靴 シューズ | 靴 シューズ16 | 靴 シューズ26 | 靴 シューズ36 | 靴 シューズ46 | 靴 シューズ56

秋ブーツ | ムートン ugg | オーストラリア アグ

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触电身亡 雇主应担责赔偿

严某自2010年2月份始在某砖厂务工,该砖厂为出装窑职工设立洗澡房一处。2010年8月16日上午,严某与同班的其他3人装完窑后到洗澡房洗澡。洗澡过程中,严某触碰到窗户上的钢筋,因穿过窗户的一条电线老化漏电,致严某触电倒地,后严某经抢救无效死亡。严某之妻张某因与砖厂厂长刘某未达成赔偿协议,诉至法院,请求判令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类费用共计41万元。

  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11条规定: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,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。只要人身损害发生在雇佣活动中,雇主就应承担一定责任,即使雇主无过错也不能免责。刘某与严某是雇佣关系,严某的死亡与雇佣活动有一定的关联性,刘某作为雇主就应无条件地承担赔偿责任。另外,依照《民法通则》第131条规定: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。严某在洗澡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,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。最终,法院判决:刘某赔偿张某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2万元。


上一篇:溆浦县司法局积极开展三八妇女维权周活动

下一篇:双清区司法局“送法进校园”活动启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