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某,潭市镇大坪村人,沪昆铁路湘乡线路巡道工。2010年11月21日23时50分,陈某在上班期间在离其工作地点近3公里的320国道遭遇交通事故。由于肇事司机已逃逸,交警部门及娄底车务段积极筹措资金对陈某及时进行了救助,现陈某已基本痊愈。陈某治疗期间共产生医疗费用5.2万元,娄底车务段预付了3万元,陈某认为是在上班期间受的伤,属工伤,要求其单位负担全部医药费用。娄底车务段认为,陈某擅离岗位受伤应由陈某承担主要责任,单位支付了3万元对其进行了救治,已超出了应承担的费用,故差额部分2.2万元应由陈某自己承担。潭市司法所受理此事后,于7月12日在沪昆铁路湘乡线路车间组织双方进行协调,经过一天的调解,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协议:一是陈某不再进行工伤认定;二是由娄底车务段承担其受伤的全部医药费用,并承诺继续续聘陈某劳务合同四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