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,是对法院调解工作最大的肯定。
原告彭某是专门为别人装铝合金门窗的个体经营主,2005年被告在东坪镇边界修建了一套房子,由原告彭某负责装修铝合金门窗,后被告一直拖欠铝合金款未付,原告多次上门讨要,至今仍然欠原告5160元。
今年9月,彭某向安化县法院民二庭提起诉讼,要求戴某给付铝合金门窗款及利息。安化县民二庭依法受理了这件案件后,觉得案件标的虽小,但法院就是定争止纷为人民服务的地方,再小的案子也应认真处理。法庭的法官们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,通过详细的调查、了解,并采取面对面、背靠背等多种调解手段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,从法理、人情等方面做双方思想工作。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和劝导,原、被告终于在开庭前达成了和解协议。